为配合新修订并即将实施的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我委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合同
信息报送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自即日起
即可开展自查工作
具体内容
问:自查时间是何时?
答:即日起至2020年7月1日。
问:自查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2018年7月1日(含7月1日)至今,企业已完成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
(二)企业已完成合同信息报送但尚未履约完成的。
履约完成日期,是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日期或者合同信息报送履约完成的销项日期。
问:自查要求有哪些?
答:(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需确认自查的合同信息报送内容无误。
(二)已完成合同信息报送且存在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向原合同信息接收部门办理修改或变更手续。
2020年7月1日起,根据《管理办法》,报送的合同信息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经查实,将予以“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扣分处理。